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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明:特首产生用协商有何不可以?

热门 2021-05-05 19:33:21张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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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弃选举、用协商?为何没有协商机制?

为何要梁振英出声?为何梁先生会提到:如果有外国势力支持的人当选特首,还要不要选举?

近日前特首梁振英提出特首“可经协商产生,并无违反《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后,立即招来多方反响,其中前民协主席冯检基和前民建联主席曾钰成的回应令人摸不着头脑。笔者想列举数个重点,证明梁的言论只是宪政常识和符合中央的大局观。

第一,前特首提出的是基本法45条,首一款写得非常清楚: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中,“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中的“或”字是可圈可点,绝对没有半点含混。稍有学养都知道,用上“或”字即代表两者是同样重要。

第二,两位前主席都错误理解第45条。既然选举或协商可任择其一,在第45条第二款中,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被“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所规定。按基本法涵盖的五十年不变期,“实际情况”的考虑便主导了用上选举或协商作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第三款(45条)提出的“基本法附件一”只是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当然,回归以降,每一届行政长官选举都是朝向基本法订定的“民主原则”完成。

不过,“实际情况”在2012年出现了质变。这一年之后,反对派倾尽全力,采用各式非法手段去鼓动港人迫使中央给予“真普选”,图改变“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产生办法。“实际情况”是中央再难忍受反对派借争取“真普选”,不停令社会两极化,将香港人跟内地这“两制”对立起来,令港人进入死胡同,厌恶自己国家。“一国两制”已经到了一个紧急关头。

2012年后,反对党派屡次直接(跟外国政府连繋)或间接透过代理人(郑宇硕,戴耀廷或黎智英之流)勾结外部势力,表面上为香港人争取“主权性民主”。香港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下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给地方政府多少权力,地方政府便有多少权力,不多不少。笔者希望两个前政党主席返回现实,认清反对派回归以来,争取“主权性民主”已经成功植入民心;在市民心目中,没有民主的香港抗拒不了极权的中央。最终,反对派跟外部势力连成一线,努力没白费:港人认为没有民主,就唯有逢中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反对派争取“主权性民主”的杀伤力如此之高,中央会视为一个“实际情况”。

回应曾钰成前主席,既然“协商产生特首”是选项之一,现在基本法只是缺乏对实施“协商”的原则性描述,修改基本法是合情合理。在权衡“一国两制的危机”和保持基本法的不轻易修改的原则,中央肯定会以洪荒之力去保住一国两制。况且曾先生口中“基本法不轻易修改的原则”也是伪命题,他应该知道美国自称为民主大国,自立国以来也对国家宪法进行了33次修正。笔者亦希望冯检基前主席知道,中国和英国是行“单一政体”制度(并非他口中英国中央政府是联邦政府),基本法说明的特首选举目标也只属于“非主权的“主权性吗,民主”直接迫中央在特首拣选性民主”。相反地,反对派2012年起追求的“主权性民主”直接迫中央在特首拣选上弃选举,用协商,是绝对合法合宪、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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